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第三十條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三日 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第三十條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一拾二年二月十二日 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改第十三條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透析技術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Society of Dialysis Technologist (簡稱TSDT)。 |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促進透析技術之研究與發展提透析技術水準,促進國內外透析技術之發展及應用,並增進國民之健康為宗旨。 |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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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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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十 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 十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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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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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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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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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條 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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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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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會於北、中、南、東等地區各設置一名副秘書長,秘書長由地區之一副秘書長兼任。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如專業發展委員會、出版委員會、教育委員會及公關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各委員會之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其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擔任為原則。 |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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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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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97年12月21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8年01月17日台內社字第0980005376號函准予備查。 |
註:本條載明通過章程之會員大會、日期、屆次及內政部核備之日期、文號。